文字实录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着力推进简政放权,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今天我们请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先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先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先生。请他们向大家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介绍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马局长先做介绍。
2014-09-23 09:46:17
马夫:
各位媒体,大家上午好。还有一周时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我们工商总局为贯彻国务院的条例,我们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部配套规章,还有两个系统建设的技术性规范,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的实施,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创新企业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乃至于我国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这种新型监管制度与传统的企业监管制度有非常大的变化。
2014-09-23 09:54:15
马夫: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开始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实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大家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核心的内容改革就是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14-09-23 10:01:06
马夫:
过去,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不够清晰,我们政府管了本来应该由市场和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大家常常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格资质认定过多,所以本届政府成立之后克强总理就强调,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我们要以简政放权为基本的抓手。大家都知道国务院通过历次的常委会已经下发和减少了很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这些事项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不予监管,而是改变过去由政府来决定本身应该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的事情,归还到政府和市场去决定。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在维护市场秩序当中制定规则。也就是说,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当中只要是守法经营的并不会过多的感觉到政府监管的存在。政府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各样的市场规则,企业有了规,政府就要给予管理,也就是说对企业的管理,我们不再像过去进行过多的审批,而是进入市场之后,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要进行监管,也就是我们讲的事中事后加强监管。
2014-09-23 10:03:38
马夫:
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3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同时我们企业的数量也大规模的增长。虽然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尚有差距,比如千人企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1000人里有50家企业左右,我们这个数是大概12家左右。但是中国幅员广阔,企业的**数量近些年来大幅度增长,8月底大数市场主体已经超过6000万。
这些年我们政府在监管市场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面对这样一个新的形势,我们的监管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的问题。
2014-09-23 10:10:30
马夫:
第三,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和形成,应当是全社会的一个责任。政府负有重要的或者很大的责任,但不仅仅是政府,特别不是政府的个别部门,而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构建这样的一个良好的秩序。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政府,大家都有责任。所以,为了适应我们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需要,为了适应社会共治局面形成的需要,我们认为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息透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了,社会各方大家的信息对称了,我们才有可能形成这种共治的局面。对于企业的信息公开,《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不仅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且对社会各方面监督企业提供了基本的、必须的基础信息,为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础的信息。所以《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信息,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息。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公布哪些信息。
2014-09-23 10:12:53
马夫:
通过这样的企业自主公示和政府部门公示在其履职过程当中形成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就使得我们可以把企业的信息汇集起来,特别是那些关乎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它的基本信息。大家知道信用是一个积累的过程,绝不是一次的博弈,它是社会成员之间不断地信息交流,不断地博弈,*后我们社会的各方面对某一个企业做出某一种信用的判断,所以我们的《条例》通过对企业各种信息的归集来记录、汇集企业信用的情况,以便各方面进行判断。
大家可能在想,企业公示的信息怎么保证真实性、及时性?为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13条规定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举报,这也是一种监督。第14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而且是要求我们进行随机抽查,所以我们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抽查的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了企业不履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我们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第18条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的惩戒机制。对于政府各个部门如何去共享这些信息,以便于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管理的信息沟通共享,从而便于我们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也做了规定,在第7条里面专门给政府间信息的共享互联做了规定。
2014-09-23 10:15:01
马夫:
我们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价值**是基于企业自身,因为企业公示信息必然要对自己的信用产生自律,而且公示以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同时更重要的,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信息公示之后,另外一个制约来自于它的交易伙伴,我们在《条例》制定进行调研的时候,企业都表示会非常关注交易伙伴公示的相关信息。
其次,来自于消费者,当然也包括生产性的消费者。除了交易伙伴,也来自于社会的公众、来自于行业协会,当然政府在其中也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这种监管也来自于我们政府。所以,《条例》构建了这样一个加强我们政府、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的制度设计。当然,我们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刚刚开始,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同时我们当下社会的诚信环境也不容乐观,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解决,但是我们相信任何事情只要开始,我们就有希望达到目的,不开始就永远没有希望。我相信经过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新闻记者和今天发布会的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必将对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良好的效果。谢谢大家!
2014-09-23 10:20:28
胡凯红:
谢谢。下面请黄司长做介绍。
2014-09-23 10:28:44
黄国梁:
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我代表国家质检总局,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质量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坚持“放、管、治”三位一体,在主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成效。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4个重点部门之一。质检总局十分重视,主动作为,围绕着促进就业、推动创新、降低门槛,在原来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取消、下放11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到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注意运用法治方式履行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4-09-23 10:29:07
黄国梁:
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了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目前已采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94万余条,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统一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力度和形式不同的监管方式。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范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针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状况,相关地区、质监部门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着手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公开明示制度。
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累计向社会公布了86223家企业生产的93602批次产品抽查结果,其中包括10554家不合格企业的10870批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结合抽查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累计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出抽查情况通报59份,促进共同关注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014-09-23 10:30:40
黄国梁:
(三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特别是对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在经济上给予重罚,法律上进行严惩。2014年质检总局以农资、建材、汽车及配件、汽柴油、儿童用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截至8月底,检查各类生产企业18.6万多家,查办质量违法案件3.3万多起,移送公安机关258起,涉案货值26.7亿元。
(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力度,监督和督促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截至2014年9月15日,收到汽车产品相关投诉6692例,70家企业开展了119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201.65万辆,其中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企业召回汽车111.52万辆,占全部召回数量的55%。实施儿童玩具召回25次,涉及儿童玩具2.46万件。实施家用电器产品召回5次,涉及家用电器118.23万件。
2014-09-23 10:32:11
黄国梁: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质检监管方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和公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市场主体的质量信用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二是尽快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制售假冒伪劣等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曝光,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优化质量发展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三是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转变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推动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改事前审查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要对生产企业分类,对“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优质”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强化监督,确保认证效果。
谢谢大家!
2014-09-23 10:34:18
胡凯红:
谢谢黄局长。下面有请毛局长做介绍。
2014-09-23 10:35:37
毛振宾: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绍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的各项措施。
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是食品药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总局组建以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积*推动各项工作。一是制定出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全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维护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市场优化作用,实现食品药品行业优胜劣汰。二是开展食品药品行业品牌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弘扬食品药品行业品牌诚信文化,营造尚德守法良好社会风尚。三是重拳打击失信败德不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两打两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管、医疗器械“五整治”、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等专项整治行动。与公安机关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和跨地域联系沟通机制。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约13万件,药品案件约9万件,医疗器械案件4千余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00余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200多个,涉案金额30亿元。
2014-09-23 10:35:53
毛振宾:
总局组建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积*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2013年总局共有行政审批项目33项,国务院审改办2013年-2015年方案确定总局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任务是15件,目前已完成10项。为加大对取消、下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做了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加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按照下放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减少行政审批与加强能力建设相结合、职能转变与加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取消、下放审批项目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2014年立法计划中整体安排,及时进行修订。同时,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程序等及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是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对技术审评机构逐一检查评估,强化技术审评机构、人员的能力建设,保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统一、要求不低、标准不降。四是加强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指导,把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要求统筹协调、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下放到位,承接顺利。
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企业、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再次感谢大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谢谢大家!
2014-09-23 10:37:38
胡凯红:
谢谢毛局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14-09-23 10:39:13
中央电视台记者:
马局长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都知道过去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现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行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请问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对企业来讲将会有什么变化?谢谢。
2014-09-23 10:39:29
马夫:
谢谢。因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被废除了,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二者主要有这样几个差别:一是定位不同。年检的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的定位是报告公示。二是主体不同。原来的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现在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是不年检的,现在这一轮增加了年检。三是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印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这是比较大的差别。四是内容不同。年检的内容和年报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我们年报涉及的信息一共是7大类,前6大类大家可以看《条例》,前6大类是企业必须报送并公示的,第7类是企业必须报送但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这些信息或多或少都会牵扯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当然我们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有一些企业就反映,我们正想知道另一个企业的这些信息,你结果让它自主选择,如果都不选择公示,我们怎么去了解?这个担心有必要,但是我今天带来一个数字。《条例》是10月1号正式实施,但是有一些企业数量比较大的省份,为了使它的公示能够更顺利的进行,他们先期就开始了,有的省从3月份,有的省从6月份就开始了。我抽了几个省了解了情况,比如湖北、辽宁、江苏他们都已经开始了企业的年报。我在这里讲的是对于选择自主公示的这部分信息到底有多少企业选择不公示,有多少企业选择了部分的公示和全部的公示。
2014-09-23 10:39:56
马夫: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像湖北选择全部不公示的占到80%,选择部分公示和全部公示占到20%。辽宁选择部分和全部公示的占到将近30%。对于某些经营信息,有的企业公示了,我们的社会公众就觉得这个企业肯定经营得不错;你没公示,可能资产状况、纳税情况包括销售情况等等一系列的情况,包括担保的情况,不敢公示,别人就会对你的信用进行考虑。这才是刚开始,就已经有这么大的比例,比我原来想的比例高得多,相信随着逐步推进,更多的企业会选择除了确实跟自己的商业机密有关的不公示之外,其他信息基本都会公示。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过去如果不办理年检,工商部门是要进行吊照处理的,也就是进行行政处罚。而现在没有及时报告的话,工商部门采取的是信用约束措施,**督促你要履行职责,在督促的前提下,你依然不履行职责,我们就会把你放在经营异常名录里面。当然,这也可以修复,你履行了义务,再申请,我们再把你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这个年报公示的特点是这五个方面。谢谢。
2014-09-23 10:44:29
记者:
想问黄司长一个问题,质检总局在建立全国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系统,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建设的*新情况和进展,谢谢。
2014-09-23 10:50:24
黄国梁: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质量诚信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们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正在逐步实现部门共享,向社会公开。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育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质检总局非常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库建设,在2012年5月份在5个省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扩大到25个省试点,目前已经形成涵盖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档对象为质监系统依法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集的质量信息包括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的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政府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同时也有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以及执法打假中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下一步我们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质量数据库档案,将其与社会信用部际联合会建立的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谢谢!
2014-09-23 10:51:37
凤凰卫视记者:
请问毛局长,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出台一个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实施了细则,请问目前的细则的内容和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能够查到处罚的企业的信息?谢谢。
2014-09-23 10:55:15
毛振宾: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我们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我们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的作用。
《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同时在《细则》当中我们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总局《细则》下发之后,各地也积*的贯彻落实,我们总局*近也在督促各地抓紧开始实施。
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我们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谢谢!
2014-09-23 10:56:10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黄司长,在质检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安排里,您提到要加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这个制度我们在过去也听说过,能不能介绍目前这个制度的建设情况怎么样?谢谢。
2014-09-23 10:58:53
黄国梁:
谢谢。社会现在要求加大对质量违法企业惩罚力度的呼声很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违法违规企业有很大的威慑惩戒作用,对其他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警示教育。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存在着主观故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通报,加强企业信用约束,加大企业失信成本。该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谢谢!
2014-09-23 11:01:46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马局长,《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给予限制或者禁入,具体的措施有哪些?谢谢。
2014-09-23 11:03:57
马夫:
谢谢。《条例》第23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而且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这些,我们可以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列入的企业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限定。比如我们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有良好的商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就属于《政府采购法》里规定禁入的情形。】
又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属于以虚假方式作假的,其投标无效。我们也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在招标环节对他进行限制。关于联合惩戒机制,刚才黄局长和毛局长分别做了一些介绍,据我了解,中央各个部委都在制定与自己行业管理相适应的“黑名单”,而且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我们也在构建这样一个联合惩戒的机制。我相信随着我们联合机制的推进,诚信建设会有一个新的局面,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一定会形成。谢谢。
2014-09-23 11:04:40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毛局长,当今企业的诚信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食药总局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请问下一步有没有计划采取更多的措施,加强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2014-09-23 11:09:07
毛振宾: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行政体系建设和统筹的协调指挥。目前我们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月、季例会和工作考评制度。第二是加强顶层设计,专门起草制定《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是着眼长远和大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着手编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的规划纲要》。第四是开始制定标准和具体的实施规程,目前我们已经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用分级分类做出A、B、C、D四级信用分级管理这样的标准体系,建立全覆盖的企业信用档案,并以此建立食品药品信用监督机制。第五抓紧出台“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严重失信的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工作,也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惩戒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是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频次,禁止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其次,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惩戒措施,在企业的登记变更、金融融资授信、政府招标采购、公开项目的申请、土地税务、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再一点,我们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行业、产品开展信用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并且我们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为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累基础,打好基础。谢谢!
2014-09-23 11:10:01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4-09-23 11: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