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电(记者姜婷婷】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
食物及卫生局拟立法规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经使用煮食油”和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例如“劣质猪油”作为生产原料,且必须达到拟议的法定食用油标准。
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也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规定。食用油进口商需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供食物环境卫生署抽查,并需向下游分销商、零售商或食肆提供证明书副本。出口商则需领取出口许可证。
另外,食环署颁布的食肆和食物制造牌照条款将规定“经使用煮食油”必须交由环保署认可的收集或回收商处理,并保存纪录,从源头堵截“经使用煮食油”再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