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召回制度相比,《规定》新增了对经营者召回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出现无法证明不安全食品来源等情况,也要实施食品召回,承担主体责任。这时,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现场公示召回信息、办理退换货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规定》也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这是广东**关于食品的召回管理规定,此前对召回的规定一直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来执行,而在广东制度落地政策之前,北京、上海也已制定了本省市的管理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市民可登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表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