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朝阳法院通报称,此案已做出判决,法院判决华润超市对阎先生所购
2013年8月30日,阎先生在华润超市国贸三期OLE店购买了“小麦啤酒+2啤酒杯”2个,单价210元,等到回家后,阎先生发现,该啤酒的生产日期显示为2012年8月29日,保质期则至2013年8月29日,已经过期。之后便向华润万家进行了投诉。
阎先生称,自己在收银台结完账将涉案啤酒进行包装,带到家发现属于过期产品后,华润超市曾承诺赔偿阎先生1000元,阎先生当时并未同意。随后,阎先生将华润万家诉至法庭。
庭审中,华润万家称阎先生已经进行了退货,而阎先生并不认可。
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阎先生在华润超市购买商品,华润超市出具购物小票,阎先生与华润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华润超市提出阎先生购买批次的商品已于2013年6月24日全部退回供货商的意见,阎先生提交的购物小票、商品实物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阎先生购买相应商品的事实,而华润超市提交的进退货明细证明力尚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阎先生购买的涉案啤酒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我国
法院*终判决华润超市对阎先生所购食品进行退货并给付10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