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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系佛山某建材公司厨师,负责该公司厨房食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蔡某在向佛山市三水区某河粉档采购食品时,以每市斤河粉、每个粽子及每个面包各收取0.1元回扣的方式,先后向涉案河粉档档主收取回扣1184.65元。这两年间蔡某还分别向当地另外两家采购对象,收取回扣共近5000元,其中每个面包“抽水”0.05元,每箱方便面“抽水”1元。
对于指控,蔡某没有异议。在*后陈述阶段,蔡某始终低头,称家里全靠其工资支撑,并称一时糊涂才走上歪路,恳请法院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来往中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是初犯,且有坦白情节,法院决定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