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到底是企业
报道称,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为此提出复审申请,称“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法官表示,该案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