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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定期自查,对过期食品及时采取清理、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过期食品再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过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根据《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
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对于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