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为了使生产的香干
被告人段氏父子是湖北省潜江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段氏父子在开福区捞刀河镇租房生产加工香干并销售至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芙蓉区、开福区各大菜市场零售商。2013年6月初以来,段父为了使生产的香干防腐保鲜,在明知豆制品制作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其子去高桥购买苯甲酸钠,在香干制作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再由其子开车将添加了苯甲酸钠的香干送至各菜市场经营户手中,或是在马王堆菜市场销售给来进货的零售商。两被告人所在的作坊平均每天生产香干约500公斤并全部予以销售,总计销售金额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氏父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掺入的添加剂,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苯甲酸钠系一种无臭或微带香气味的酸性防腐剂,具有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