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集中宣判的12件案件,主要涉及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几种犯罪。
其中,被告人徐锦亚等7人将85.56吨工业盐作为食品用盐销售或生产酱油、辣椒酱等食品进行销售。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李雷子自2003年至案发,长期收购病死猪屠宰按2:8或3:7比例与非病死猪肉混合后销售给当地多个大饭店、熏卤肉熟食店、小吃铺等,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因犯罪数额大,作案时间长,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