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五粮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在某胜酒店贵宾厅消费,并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一瓶,其中五粮液价格1388元,并开具了发票。后经五粮液公司检验出具报告认定,该瓶五粮液为假冒产品。随后,五粮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某胜酒店侵权并赔偿、登报道歉。
庭审期间,酒店坚持认为,他们有合法来源,案涉那批酒一共12瓶,是以每瓶800元价格从黄某盛处购买的,其提供的五粮液《送货单》及支付证明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合法取得。对此,黄某盛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贴黄某盛的专用标签,而由黄某盛出售的酒品均贴有黄某盛的专用标签,所以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来自于黄某盛。
案件一审判决,认定某胜酒店侵权,酒店需向五粮液公司赔偿6万元。某胜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有来源还要合法正当,免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二是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尽管不是明知但应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