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今年1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据了解,沈某某、张某某是山西省运城市人,从2011年至今租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一处废弃的锅炉房,用于生产绿豆芽。为提高绿豆芽的品质,使绿豆芽外观好看便于销售,他俩先后两次从江苏省金坛市以每支1元的价格购买在食品中明确禁止使用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绿豆芽素1000支,之后将绿豆芽素添加到绿豆芽中,待绿豆芽成熟之后销售至西宁市各大农贸市场并从中牟利。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人员对其现场进行清查时,查扣绿豆芽素116支,成品和半成品绿豆芽75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记者 魏金玉 通讯员 马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