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甘肃省政府印发三个《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省近日出台《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从源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三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多种情形未履职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的;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确定本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

    我省将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问责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或当事人不主动配合,阻挠干扰问责的从重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提出,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有关行政许可的;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的;未按照规定权限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未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未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未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未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的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资源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商场、超市应设食品消费查询终端

    《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及原辅料,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凡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将食品信息及流向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应用"甘肃省乳制品企业溯源与监管系统",并按生产批次录入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实现与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商场、超市应设置食品消费查询终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网站应开辟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振消费信心。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生猪等农产品

    优先纳入追溯范围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追溯发现不合格农产品

    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农产品产地准出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生产者在农产品出售前应当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2年以上。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农产品追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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