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某品牌
某知名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4年12月注册了某品牌商标,且在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2012年4月,国家商标局认定该公司使用在注册商标用商品上的某品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4月开始,上海一公司负责人樊某从另一家公司购进标示有某公司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冰淇淋6036箱,随后,以每箱26元的价格售出3644箱,销售金额为9.4万余元。案发时,尚余2169箱冰淇淋未售出,未销售金额为5.6万余元,货值金额总计15.1万余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上海这家公司和樊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4年1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一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樊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