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市首例“毒豆芽”案宣判

百检网 2021-11-15

    1月10日,备受瞩目的铜川首例、陕西省第二例"毒豆芽"案在耀州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因长期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1年约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从自己一老乡手中接过一豆芽作坊,并于次年10月份将作坊搬到耀州区泥阳村内210棉花库,起名"全林豆芽作坊".2011年10月8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禁令,明令禁止将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和使用。但郭某某置之不理,仍分别于2013年3月2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6月3日从邢某某处购买6-苄基腺嘌呤260支,在泡制绿豆芽时添加,促进豆芽生长,并将添加了无根水的豆芽予以销售。

    法院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侵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更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乃至生命安全。郭某某从事食品生产过程中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素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并将所生产的含有上述成分的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出售,根据我国《刑法》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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