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总计13216件,占各类
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关于职业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中国打假**人"王海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一些行政干涉,消费者去法院维权时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只要买到假货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维权,这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让维权人赚钱,而是为了增加侵害消费者权益者的违法成本。
王海还认为,目前
案例
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5586元。
法院认为,欧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孙银山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代言
代言虚假食药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一并起诉生产商、销售商、广告商、代言人,也可择一起诉
规定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还是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几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其可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赠品
赠品质量有问题 消费者遭损害可索赔
考虑赠品属商家让利,故规定须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才能维权
规定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军工还强调,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文/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