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横岗一
被告人薛某兰从2012年12月开始,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开办一食品加工厂,用于生产、销售卤水牛杂、牛肉、猪耳等食品。2013年3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工作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薛某兰组织工人生产加工的"醉巴适"牌牛杂、肺片、猪耳朵成品404包、经浸泡猪耳40公斤、卤水牛肉成品60公斤、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料牛肚浸泡液20升。经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鉴定,现场扣押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
在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兰表示其加工厂生产的卤水卤味主要销售至菜市场的熟食档以及无牌小店。近日,龙岗区法院对龙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薛某兰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记者 赵新明 通讯员 郑荣添 周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