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
食药署指出,行政院成立的联合检查小组将市售"有机"食品列入检查项目,
据了解,即使是进口商,若是标称"有机"则需附带出口国证明,同时也需取得台湾农委会证明,若没有取得农委会同意,则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8条规定。
若厂家还没有取得农委会许可,为避免厂家将食品停滞港口时衍生昂贵的仓租费,食药署会先行给予"切结放行"但是不会核发合格证,待入关后向农委会申请许可后才能上架。
台食药署提醒进口业者需注意台湾的相关规定,以免触法又损害商誉,销售的任何产品都需依法取得认证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