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
争议“霸王条款”1
“禁止自带酒水”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邱宝昌认为纯属误读。此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认为,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应**分清具体责任,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化用语时,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因为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
■对话邱宝昌
北京晨报: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
邱宝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北京晨报:如何看待工商部门提出的一个月整改期?
邱宝昌:一个月的整改期,是给餐饮企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理性执法、柔性执法的理念,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
晨报记者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