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公告内容如下:
一、前"行政院卫生署"2011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号公告及2012年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号公告,将于本公告正式实施时停止适用。
二、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非供贩卖,且用途、金额或数量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申请查验,并于输入时,填报下揭通关代码,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中,声明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免申请查验的规定。
1、各国驻台"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为自用而输入者,代码:DH000000000001.
2、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大闸蟹及其产品除外供个人自用,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内者,代码:DH000000000002.
3、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关税法第五十二条原货复运出口免征关税者,代码:DH000000000003;自进口后若变更用途须补缴关税时,应补查验放行文件,始得变更用途。
4、台籍渔船捕获的渔获物,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认定为台产渔货者,代码:DH000000000004.
5、输入瓷制餐具或厨具供自用、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以报单单一项次的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规格数量未逾四件者,或价值超过一千美元且数量为一件者,代码:DH000000000005.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输入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得供销售用途,且经查明用途、数量及货名与声明条件不符者,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论处。
四、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所生产供食用牛只的屠肉、组织、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计八十二项;附表二计三十八项不适用本公告通关代码(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