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凸显两个食品安全问题 亟须引起重视

百检网 2021-11-15

    近期,记者在超市走访时发现了两个亟须引起重视的食品安全问题,一个是过期食品违法私改生产日期且违反国家有关预包装食品需加贴"营养成分表"的规定;另一个是散装食品二次简易包装后销售违规多。

    据了解,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曾于几年前就颁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要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当时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规定。直至2011年10月12日,国家又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并明确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豁免标注的食品除外,未按照规定执行,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否则将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因各种原因,市场上未按规定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不时出现,为此记者也就不时应消费者举报前往调查。然而,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却发现,许多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违规食品其实并不是2013年生产,许多厂家拿出了铁的事实证明了这些所谓的"违规食品"其实是2013年以前生产的,可以不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所规定的"营养成分表".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很明显,个别超市或经销商或一些不良厂家为了将过期食品违法销售出去,减少损失,已昧着良心将食品的生产日期涂改了。但他们也许昏了头或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糊里糊涂地被一个限期标注"营养成分表"的国家规定曝了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之第6条规定: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但是,记者在现实的走访中却发现,许多超市并未将散装食品的二次简易包装销售规范化,或者说这些超市的经营者根本就没将这件事关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事放在心上,也或者说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规定,而就算知道,也理解不深或存在认识偏差。因此,这些超市在二次简易包装销售散装食品时便出现了各种古怪现象,有的只标注食品名称、重量、价格、包装或生产日期、销售单位,没有保质期等其他资料;有的干脆只标注食品名称、重量、价格、销售单位,其他一概没有;有的虽然标注了食品名称、重量、价格、包装或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单位等资料,但*其不认真,不是当天包装当天就到保质期,就是胡乱标注(记者曾发现某超市竟然将散装食品的包装或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而保质期则标注为2020年;还有某大型连锁超市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其所有门店中二次简易包装销售的散装食品竟然都不标注包装日期、保质期,并且其自称为"总部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还坚称这种做法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连锁店就此反映上来的质疑亦不予理睬。

    当然,记者在走访各地大型超市的食品安全状况时,确实也发现形势一片大好,唯独这两个问题不被大多数经营者所重视,而国家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肯定有其充分理由,希望那些对这两个问题仍然没能引起足够重视的超市经营者们,尽快认真学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实买卖,以确保我们的食品能更加安全。

    (王树国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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