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食品安全案近5年仅1宗受审

百检网 2021-11-15

    福田食品安全案近5年仅1宗受审

    违法成本低,代表建议食品安全犯罪应等同贩毒

    每到年末,餐饮市场业务量就猛增,食品安全矛盾显得尤为突出,食品安全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食品安全为何成为社会顽疾?分析人士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发,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社会危害性大、定罪量刑难以界定等特点,因此整治难度较大。

    日前,福田区人大法工委提前部署召开专题座谈会,来自法律界的区人大代表、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分别从立法保障、机构改革、社会促进等不同领域,分析了当前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现状

    食品安全案件全年批捕仅3宗

    今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针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一共发起了12次专项行动,覆盖的领域包括:春节前食品安全、年夜饭、散装酒、校园周边廉价零食、肉及肉制品、豆制品、问题大米等。

    尤其是在食品领域"三打"期间,该局围绕群众关注的乳制品、肉与肉制品、食用油、大米等重点品种的安全问题开展行动,有效遏制了"违禁超限"、"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活动。

    据福田区检察院透露,今年以来,该院一共审查批捕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宗,分别为胡生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塘虱鱼案;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以及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而当前仅有一宗进入审判环节。

    在上述3起案件中,胡生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塘虱鱼案,是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福田区5年来首宗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由于该案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危害面大,后续处置困难重重等,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7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向梅林派出所反映,福田梅林农批市场M041、M042-43档口销售的鲶鱼(俗称塘虱鱼、怀头鱼检测出"孔雀石绿"(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具有强致癌性。

    接此线索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于7月9日抓获梅林农批市场M041、M042-43档口老板李某某、吴某某,并根据供述抓获供货商杨某某。经查,该批次有毒鲶鱼是由杨某某从光明新区白花洞一胡姓男子的鱼塘处购得。

    7月12日,专案组在光明新区白花社区找到胡姓男子的鱼塘,当场提取了鱼塘的鲶鱼及水质样本,随后送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鲶鱼样本检测出"孔雀石绿".随后专案组将该鱼塘老板抓获。

    经调查,鱼塘档主胡生为保证其养殖的鲶鱼成活率,私自向鱼塘投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菌兽药"孔雀石绿".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未经许可,擅自将有害毒鱼倒卖到福田区农批市场进行销售。目前福田公安分局已刑事拘留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并将该鱼塘2万多斤毒鱼全部打捞,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问题

    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遭遇4大难题

    经过对"孔雀石绿"案办理过程的分析和检讨,检察院人员发现,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较大的安全监管漏洞。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不明、市场管理不严、案件移送延迟、食品安全配套机制缺乏等4个方面。

    □漏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不明

    据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人员到相关鱼塘取证,发现周围还有多家无证鱼塘,随即向光明新区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反映情况,但这些单位均表示无证鱼塘不属于自己部门查处。经查阅相关文件,检查机关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众多。

    据了解,随着市政府部门工作部门调整,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市场监管局、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下属的海监渔政处等多个单位。而各区(新区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持现有事权不变。

    虽然今年深圳市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但是该局只是市市场监管局的内设机构,将市场监管局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整合,分散在其他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没有全部并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多个单位,而深圳市近年来的机构改革对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有所调整,加之市一级和区一级的监管部门有所不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分工不清晰,导致出现大家都能管、又都管不好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

    □漏洞市场管理不严

    据了解,该案案发地之一的福田农批市场,是原特区内*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因物美价廉受到老百姓的青睐,本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市场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根据市场管理方的说明,市场二楼的淡水鱼交易区对供应商均要求建立索票索证和台账制度,并且每月都有多次抽检。一楼鲜活交易区内零售淡水鱼的档主必须在二楼淡水鱼交易区进货。

    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之一杨某某长期且多次在农批市场一楼批发鱼给零售档主,没有提供相关票证,批售的鱼产品也没有经过检验,却从未受到市场管理部门的制止,导致有毒有害的塘虱鱼进入农批市场零售摊档,*终流向餐厅。

    □漏洞案件移送延迟

    该案*初是由南山区市场监管局与6月17日在对某餐厅塘虱鱼进行检验时发现含有孔雀石绿,因餐厅表示该批鱼是从福田农批市场采购,故将线索移交给福田区市场监管部门。

    福田区市场监管部门随即于6月18日对李某某和吴某某档口的塘虱鱼进行抽检,6月21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塘虱鱼检出孔雀石绿。但是直至7月8日,福田区市场监管部门才将本案移送给福田公安分局。

    而此时杨某某已从李某某处得知了其贩卖的塘虱鱼经检验不合格,并随机告知了胡某。这使得杨某某、胡某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销毁证据、串供等行为,不利于案件侦查。

    □漏洞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机制缺乏

    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也建立了相关的工作衔接机制,但是这些衔接机制的重点是案件的移送、法律适用问题、取证要点、侦查指引等方面,忽视了对涉案物品的处置等问题。

    如上述案件中,派出所对胡某某养殖的塘虱鱼送检发现孔雀石绿后,虽通知了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但是没有部门对鱼塘进行查处。在联系好销毁地点之前,公安机关需要安排人手对鱼塘进行看守,又需要雇请人员、租用车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问题食品应如何销毁,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联系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该中心称鱼类销毁会堵住进口设备,因此不接受该项业务。而垃圾填埋场则称,需要将鱼打碎才能交给他们填埋,*终经过多方协调,才将毒鱼销毁。

    对策

    犯罪成本太低

    导致食安案件频发

    区人大代表 杨勤: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主要原因是犯罪成本太低。我们目前提的口号是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但实际过程中很难做到。通过罚没财产等一些行政处罚,根本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

    在很多国家,食品安全犯罪和贩毒一样,是*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你碰触这条"高压线",几乎不给你"重新做人"的机会。就和个人信用一样,会成为一个人的终身记录,没有人愿意为此付出代价。

    应尽快出台

    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区人大代表、人大法工委监督委员 高立明:

    我们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上,力度还远远不够,单从数据上就能看出。过去5年来,才只有1宗案件受审,这说明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所以要尽快出台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其中有很多细节需要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假如规定只要卖1条或者2条毒鱼就能够定罪,这将会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快速办理。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追根溯源。有些案件本身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如果不断深挖源头可能情况就不同了。比如上述案件,我们不能止于将鱼塘被查封,还应当对生产销售孔雀石绿的厂家进行调查。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公安机关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同时,相关的司法配套措施需要尽快出台。

    食品安监工作需要公开透明

    区人大代表 郭璇珍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各职能部门都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这种监管工作,一定要公开透明,在这方面可以学习交警局和法院。

    交警整治酒驾、醉驾的力度全国闻名,不仅有具体的立案、量刑标准,且违法记录一旦上了电脑,就没有办法再更改,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震慑力很强。

    各级法院推行的"裁判文书公开"同样如此,裁判文书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司法监督和防止腐败,而且消除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方面可能存在的误解。

    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能不能每查处一批问题企业,就**时间在网上和媒体上公布名单?如果能做到这一步,相信会在行业里形成很好的警示效应,同时也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另外,司法支持力度要有所加强,中国当前的公益诉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支持。既然食品安全跟所有人都息息相关,希望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能够给予一些绿色通道。

    可派检查组深入市场宣传教育

    区政府法律顾问、广东格威所主任 蔡文生

    此类案件发生后,应当有人来做"社会促进"这项工作。不妨由检查院、公安机关派出检查组,到集中贩卖农产品的地方进行"解剖麻雀",通过宣传教育,让所有小商户都感到有压力,至少保证他们以后都通过正规渠道进货。

    在公益诉讼的问题上,目前很多人并不愿意去做,因为参与诉讼的个人将面对组织和机构,胜算往往不会很高,更何况目前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也很有限。如果政府通过实施举报奖励、提高公益诉讼赔偿标准等方式,让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受益人是普通百姓,那将会调动更多的人参与这项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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