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
■本报记者 王照重 尹训银
"前不久,我给孩子买了一款补锌产品,发现
批号涉嫌过期
济南市民张先生近日致电本报山东记者站称,不久前,他到该市一家药店给孩子买了一款补锌产品,正好,一位医生朋友来家串门,看到那盒产品后说的一句话让他大吃一惊:"这产品的卫生许可证都过了有效期了,怎么还买给孩子吃?"
张先生所购的产品名为欣易康达牌锌硒宝。朋友告诉他,根据产品上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该许可证是2007年核批的,有效期是4年,早已失效。
记者查阅2006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证了张先生朋友的说法。该办法规定,卫生许可证按卫生部统一规定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卫生许可证分为大证和小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发放大证,不具备法人资格及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发小证。大证有效期为4年,满4年换发新证,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4年。小证有效期是一年,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记者还了解到,1995年10月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职能,2009年6月修订版《
或是假冒产品
张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上述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示"生产厂家"字样,在卫生许可证批号下面写着一个公司名字--"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19号326室".
日前,记者根据上述地址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进行了走访调查。记者沿着该路来回走了好几遍,也没有找到"119号",周边的居民也不知道有"119号".
记者到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监督处联系采访,对方告知,在卫生生产监管职能划转之前,卫生许可证的监管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来承担,建议记者到该所采访。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许可证号"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已经过期作废,任何厂家和个人都不得凭该批号再生产产品。
经查询,上述批号号码段属于该省济宁市的普通食品批号。该所有关负责人分析,张先生所购产品可能是假冒产品。由于食品生产监管职能2009年已划转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无权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消除监管盲区
连日来,记者在济南走访了多家药店,发现不少在售食品的包装盒上标示着"鲁卫食证字"许可证批号,其中不少明显已经过了有效期。
为何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鲁卫食证字"产品仍在市场上销售?有关部门为何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生产的职能。记者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了解到,2009年《食品卫生法》废止后,质监部门就开始颁发食品安全许可证,此前没有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仍然可以使用,可谓当时是"两证"并存状态。此前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到期后,质监部门予以换发食品安全许可证。随着今年全国"两会"之后开始的政府职能调整,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
山东省食品药品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当时卫生部门颁发的"鲁卫食证字"的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保健食品,由省级卫生部门核发,目前仍在配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审查的批件使用,由该处负责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普通食品,由该省各地市卫生部门核发。从上述"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卫生许可证号来看,这是一种普通食品,不是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发水就此分析指出,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由此可能带来的监管缺位问题,采取有效应急应对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