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
公告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公告要求,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公告同时要求,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按照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
(袁震 本报记者王媛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