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犯罪是不是判轻了?
对于这一问题,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负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广州中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
八成被判五年以下
据广州中院统计,2010年至2013年8月,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118件236人。其中,近八成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4.2%,适用非监禁刑的占16.5%.
在罚金刑方面,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案件均适用了罚金刑,超过九成被告人被判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8.1%的被告人被判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高判处罚金317万元。
"不要说被判处死刑,就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都不是很多。"审理过不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长梁敏表示。
从犯大多依法从轻
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向记者表示,尽管法院坚持"在定罪上从重"和"在量刑上从重",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从严从重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强调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防止打击面过宽。
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呈现集团化、组织化的特点,需要较多的人员参与。梁敏向记者分析,从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超过四成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他们参与犯罪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受雇佣参与;二是因帮助同乡或亲戚朋友而参与。"他们往往只负责生产、销售中某个小环节,例如包装、运输、装卸等,有的甚至不直接从事实际的制售活动;部分被告人参与制售的时间不长便被抓获,而且作为'打工者'酬劳很少甚至没有酬劳,所以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她指出,对于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从事的工作与生产、销售关系不大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仅领取普通工资的被告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积*退赃,并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