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0574号公告,预告"宣称含
2006年12月15日"行政院卫生署"以卫署食字第0950409027号公告要求市售包装果汁及蔬菜汁饮料应依标准CNS 2377"水果及蔬菜汁饮料"规定,显着标示原汁含有率,为加强管理市售宣称含果蔬汁的包装饮料,故制定"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其重点如下:
1. 法源依据。(草案**点
2. 规范适用范围。(草案第二点
3. 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三点
4. 添加未达10%果蔬原汁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四点
5. 未添加果蔬原汁,由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风味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五点
6. 综合果蔬汁饮料品名涉及果蔬名称者的标示规定。(草案第六点
7. 标示字体的颜色、大小规范。(草案第七点
8. 本规定实施日期。(草案第八点
该规定草案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项第六款订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的包装饮料。
三、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装饮料,应依标准CNS 2377「水果及蔬菜汁饮料(已包装」的规定,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原汁含有率。
四、添加果蔬汁含量未达10%的包装饮料,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或直接标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添加果蔬汁,但提供果蔬风味的市售包装饮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者,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且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产品品名虽未含果蔬名称;但其外包装标明果蔬图示(样或果蔬名称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六、综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总含量10%以上品名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一种或数种果蔬名称作为品名的部分者,其品名宣称的果蔬汁合计含量应占总果蔬汁比率50%以上,品名中含两种以上果蔬名称者,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
如品名未揭露添加的所有果蔬原料,应于品名标示「综合」字样。
(三品名未涉果蔬名称者,可免标示「综合」字样。
七、本规定所定「原汁含有率」、「无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字体大小应依标准CNS 2377原汁含有率标示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以制造日期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