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在禅城被查处的"魔法肉"案,佛山中院于近日终审维持原判:制售者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此前,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2日,周某在禅城区石湾潘村一出租屋内利用化学添加剂(主要为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卤料等调制母猪肉、鸡胸肉、驼峰肉等肉品,然后将调制好的肉品交给他人在佛山市富源市场销售。
去年3月22日,该案被查获。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查获大量的猪肉胶、鸡肉片、猪肉片、牛肉片及用塑料袋包装好的鸡肉、化学添加剂、卤料及送货单。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肉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另经核查,周某生产、销售的伪劣肉品金额已达856932元。一审后,周某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