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对全面系统、专门针对
昨日,武汉市食安办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解释》相关条款、围绕广大消费者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江城**例依据《解释》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经初步查明,男子胡某和女子唐某均来自湖南湘潭。今年2至3月期间,两人在洪山区青菱乡乔木湾租住地开设作坊,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等不明液体,以及无根豆芽生长剂生产豆芽,并使用只能适用于印染行业的保险粉对成品豆芽进行保鲜处理。
经武汉市疾控中心对其现场采集的豆芽、豆芽皮和泡豆水进行检测,发现均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亚硫酸盐和国家禁止使用的6-卡机腺嘌呤。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武汉市公安局今年3月13日对胡某、唐某实施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报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下一步,法院将对胡某、唐某予以判决。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以前制裁这类毒食品生产者很困难,必须找到受害群体,查出受害者中毒损伤的部位,才能汇成完整"证据链".《解释》实施后,只要食品中添加了有害物质,就可直接立案,大大减省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为例,《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其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只要属于第20条规定的范围,就可以直接立案,不需要额外再去鉴定是否对人体有害了。"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