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立法再提高
港府拟强制规定
南都讯 记者康殷 发自香港 内地赴港抢购奶粉,在于青睐香港奶粉
须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
为防劣质奶粉袭港,食物及卫生局完成36个月以下婴幼儿奶粉的立法咨询后,建议6个月以下婴儿配方奶粉,需按食品法典委员会(CO D EX 订立的"1+33"规定,即奶粉内要有包括能量(1和蛋白质、钙等33种营养素(33的含量;而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成分需包括"1+25",即能量(1和蛋白质、钙等25种营养素(25的含量。
同时,港府拟立法强制规定所有奶粉及婴儿食品须附加营养标签,列明各项奶粉成分含量。港府预计今年内可向立法会提交法例审议。
食卫局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显示,港府在去年底至今年1月底就婴幼儿奶粉标准立法进行公众咨询。业界及市民支持以CO D EX标准为立法基础,建议奶粉按CO -D EX订立的"1+33"规定,奶粉内要包括能量及33种营养素含量,但是否将CO D EX的*高指导水平作为法定含量上限,仍要与业界商讨。
须加营养标签指引家长
据了解,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 E X 于1963年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创立,是负责订定与食品相关的标准和指引的国际机关。
同时,港府建议无论是6个月以下的婴儿配方奶,或者6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较大婴儿配方奶,都必须加上营养标签,帮助家长和照顾者为婴幼儿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
其中婴儿配方奶,建议强制性规定在标签上标示产品须包含的能量值和33种营养素的含量;而较大婴儿配方奶,建议强制性规定在标签上标示能量值和25种营养素的含量;而婴儿食品即要标示能量值、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特殊医用及实时食用的配方是否豁免,政府仍在研究。而就法例实施前是否需要设置宽限期,目前咨询中未能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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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拟立法禁止
3岁以下婴幼儿奶粉广告
不准3岁以下婴幼儿食用奶粉卖广告的自愿守则咨询上周结束。港府拟立法"一刀切"禁止3岁以下婴儿食用奶粉卖广告。对此,香港医学会建议将规管缩减至1岁以下奶粉,但可以另行立法规管失实广告。
卫生署回复,公众咨询共收到约260份意见书及约3800个签名。该署指奶粉广告潜移默化影响家长,减低喂哺母乳,限制3岁以下婴幼儿配方奶的广告,是要保障婴幼儿健康。但医学会会长谢鸿兴表示,守则规管奶产品过分严格不合理,目前社会对奶产品需求量大,家长有权了解产品信息,故促请政府放宽守则,只规管1岁以下的配方奶产品。不过,政府应针对奶粉广告的误导或虚假声称立法规管,加入监管制度及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