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24日期间,姚依平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化县长塘镇自己家中建立腊肉制品生产小作坊。为了降低生产腊肉的成本,赚取非法利益,姚依平先后在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龚某某处收购病死猪肉7吨,并从其他地方收购部分病死猪肉,与从国家储备库购进的冷冻肉混在一起,与其妻子等人加工成"姚四腊肉"出售。在此期间,共制成腊肉50吨。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价格销售给长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经销商,销售总金额达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姚依平在腌制腊肉的过程中,使用了工业盐和亚硝酸钠。同时,为了使腊肉的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又添加了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焦糖色等肉类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色素进行调色。
2012年2月24日,姚依平正在制作腊肉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已经腌制好的腊肉300公斤、成品腊肉1.9吨、生猪肉5.1吨、正在熏烤的猪肉200公斤,同时还扣押了其用于制作腊肉的工业盐、亚硝酸钠,色素柠檬黄、胭脂红、焦糖色、日落黄等添加剂。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猪肉和腊肉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依平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