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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件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对葡萄酒企业的规模和生产力方面进行了限制。企业(项目)规模要求如下: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
7月9日,烟台白洋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涛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也许今后,我国可以参照葡萄酒行业规范比较成熟的国家,针对中小型葡萄酒企业再出台相关的条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云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件的准入门槛太高,从企业(项目)规模,布局的规定,都将小厂家扫地在外,长此下去只有国有葡萄酒厂商和拥有大资本葡萄酒生产商才能生存下去,这样只会造成强中更强,不利于市场竞争。
对于新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的说法,7月9日,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条件的出台可能会对中小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初衷是为了对葡萄酒市场加以引导,使葡萄酒行业有序发展。葡萄酒市场现状不健康,不能完全任由市场调控。该政策对葡萄酒生产,原酒和销售三类企业进行规范,并不是保护大企业、大资本,对中小企业也不是有意限制。”
其实,早在2006年,葡萄酒国家标准就规定了葡萄酒产品的定义、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其中第三章对葡萄酒下了定义。但是,由于标准中只有第三章和第五章为强制性条款,其它为推荐性条款,此类产品仍处于无法监督的状态。而这次《条件》则侧重于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规模,原料保障,生产力,技术等方面进行要求。和中国从生产准入来做限制相比,法国则有一套严格完善的葡萄酒分级体制,通过法律确定葡萄酒品质标准来规范市场。而我国葡萄酒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官方对葡萄酒质量分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
对于葡萄酒市场的规范,刘云生说:“国家应该通过法制化引导市场化,而不是市场准入导致垄断。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条件本身应该关注葡萄酒自身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而不是标签化的规模和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