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年过渡期,7月1日起,
新国标落地,考验政府"水责任"(
对话人:本报记者 王 炜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傅 涛
【开栏的话】
7月1日起,从自来水龙头出来的饮用水水质要达到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1985年的旧版国标相比,新国标的指标由35项提高到106项,与世界上*严的
考虑各地情况,2007年新国标发布的时候,给出了5年的过渡期,今年正式实施。
对照新国标,各地饮用水都合格吗?老百姓家里的自来水能直接喝了吗?如果暂时不能直饮,问题在哪里?应该怎么办?
今天起,本版推出系列报道"自来水可以直接喝了吗",探访实际情况,探寻问题所在,探究解决之道。人民网强国论坛也推出相关调查和访谈,敬请关注、参与。
今天的报道将对政府的责任进行探讨。
--编者
【核心观点】
观点一:
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务属性,这导致政府和企业定位不清、职责不明,根本上导致了水质达标难。
观点二:
多数城市的水价确有上涨必要和空间。为什么老百姓对涨价有非议?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责任缺失,简单求助于水价。
观点三:
应当进一步明确供水服务的公共品属性,明确政府在供水服务中的必然责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务当仁不让的**责任人。
一问 城市水质差 病根出在哪?
记者:城市供水水质为何总是难以达标?
傅涛: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这种状况导致政府部门和企业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在需要政府投资时,管理部门往往倾向于认同"供水服务市场化、供水商品化",将它推向市场,推卸投资责任。而企业逐年亏损,想上调水价时,政府部门往往又认同民众"供水的公益属性",不利于涨价。
定位不明,导致供水行业被人们戏称为"**亏损的垄断行业",也从根本上导致了城市供水水质难以达标。
记者:这种"低价低质"恶性循环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傅涛:城市供水属于地方城市政府负责的市政公用事业,是*基本、*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供水需求总量也在不断提高。加上饮用水水源水质日益恶化,水厂设备、工艺和供水管网需要改造,这些都需要巨额投资。
但是,如此重要的领域,面对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10多年来,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投资杯水车薪。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用水水价一直低于运营成本,尤其是水源污染、水资源费上涨、水质标准提高之后,供水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提高,供水行业普遍亏损严重,使企业无暇顾及水质的提高。
很显然,从投资层面看,政府没有把供水服务当作自己的一种责任。其实,自从1998年发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来,供水服务就走上了一条迷失之路。城市供水虽然是基本的公共服务,但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却没有体现出来。
《办法》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办法》没有强调、却也没有否定在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所肩负的投资责任。但这个办法被普遍误读为:实施价格管理办法后,政府投资予以免责,正是这种误读切断了财政资金的输血管。
事实上,《办法》所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至今也没有理顺,也就是说,《办法》一方面断绝了政府的财政投资,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约之下,水价也根本就没有能够跟上填补投资缺口,造成了目前水务投资巨大的漏洞。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供水"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局面。
二问 想提高水质 就得靠涨价?
记者:一个观点认为,只要自来水价格涨到位,供水行业目前的窘境就能缓解。您认为水价有没有必要涨?涨价能不能解决供水行业目前的问题?
傅涛: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公众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主要体现在水价上。现在看,多数城市的水价确实偏低,有一定的涨价必要和空间。
但是,目前各方都过分寄希望于水价,甚至成为财政推脱责任的一种方式。供水全成本在1998年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各种引水工程的费用在2004年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水资源总量稀缺而产生的水资源费也全面进入水价。
为什么老百姓对水价上涨会有这么大的非议?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责任缺失,因此简单求助于水价,将造成社会与供水企业矛盾加剧。
另外,各地自来水资产的简单变卖,更是雪上加霜--财政不仅不投资了,地方政府还在变卖水务资产,以填补城市发展的其他资金缺口。这不仅是政府投资的缺位,更是对供水服务的不负责任。
记者: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如何体现?相应的,哪些投资应该由财政负担,而不是简单进入水价?
傅涛:政府在供水中尽到的公共服务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补助,让所有人享有同样质量的供水服务。
但目前的情况是,水价监管缺乏科学性和公开性,水质监管存在体制性缺位,服务监管也有待加强。
由于水环境恶化,原水的合格率不容乐观,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负担。因此,水源治理、战略性调水等工程投资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来补偿,不应该完全进入末端价格。
另外,一户一表及配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不简单适用于受益者支付的原则。因此,建议政府财政专项列支,集中完成水表改造和管网更新投资,降低水价总体压力,让公众支付的水价集中覆盖运营服务成本。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这些沉淀性设施的投资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补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问 促标准落实 政府该干啥?
记者:政府责任的迷失、定位不清,对已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新标准,有哪些影响?
傅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让人担忧的是水质的安全性威胁。因为标准落到实处,难的不仅仅是工艺技术问题,还有设施改造的投资问题,有了投资还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其后,供水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如果这些成本完全进入价格,水价上涨压力也会增大。
另外,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监管水平与改造供水设施同样重要,也是施行新水质标准必须同步完成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欠账太大,且行业管理缺位严重,供水检测基本是供水企业自检自报。因此不难理解,各供水企业在资金紧张的背景下,**砍掉的是检测成本。
更为严峻的形势是,部分自来水公司可能经济上无以为继,从而降低服务质量,*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同时,城市供水失去外部输血的情况下,设施能力可能发展不足,难以应对高速的城市化,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记者:在厘清定位和职责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行业,从而改善水质,您认为还有哪些努力的方向?
傅涛:要想获得真正健康安全的供水,目前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供水服务的公司经营模式国际通行,且行之有效,但是这不意味免除政府责任。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供水服务的公共品属性,明确政府在供水服务中的必然责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务当仁不让的**责任人。
其次,推进供水资产与运营服务的分离,让供水设施投资在财政列支中重新开户,就像把保障性再次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开户一样,如果价格不能覆盖成本,政府财政必须出手充分保证基本供水服务的投资要求。
同时,坚决继续在供水运营服务环节引入市场机制以约束供水服务成本,切忌非此即彼,避免一旦强调政府责任和政府投资就施行政府垄断经营,应让市场机制充分应用于运营服务环节,不断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