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负责人陪餐
□建立膳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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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宣部、国家
其中,细则作为主干政策指导文件,基本厘清了政府、部门和试点学校各自的管理职责,强调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细则指出,对于营养改善计划,中央重在“指导”,省级重在“统筹”,市级重在 “协调”,县级重在“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应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对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等环节加强监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建立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第二,实行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无论是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还是家庭(个人托餐,要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保障食品安全,必须经过县级政府招标或经相关部门审核,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匹配。同时,若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者必须退出: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学校食堂供餐是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供餐模式。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学生身份证信息为基础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保证资金安全。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将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本 (记者赵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