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迫切要求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食品产业存在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现行的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仍然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还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繁重艰巨。
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全程覆盖、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五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普及
资料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大事记
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及时予以销毁。
2008年9月,全国多地发现数十例婴幼儿肾结石患者,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9月11日,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这也是公开报道中近年来我国为数不多的食品召回案例。
2009年公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征求意见稿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整理: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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