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意见征求:
早报讯 国家立法对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
征求意见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法的立法宗旨,就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流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障、粮食调控与储备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成品粮、豆类和薯类适用粮食法。
可查资料显示,粮食立法早在上个世纪即经多次讨论,1999年之后几乎每年的“两会”都会收到类似提案或建议。在2008年经历了一场粮食危机后,粮食法立法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立法涉及的粮食转基因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争取在2011年将粮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鉴于“转基因”牵扯环保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诸多部门,相关立法推进并不顺。
事实上,此番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仅一处明确提及“转基因”:“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财新《新世纪》去年1月曾援引相关人士的话称,“中国转基因安全立法形势并不乐观。在环保部、科技部和农业部等部门之间,不仅在各自审批与监管的权限上出现冲突,甚至对于立法的必要性本身也存在分歧。”
国务院法制办称,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关键词
市场配置粮食资源
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
粮食生产保障
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的支持力度,粮食生产补贴、奖励,价格支持制度等。
粮食流通保障
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薯类生产、流通、消费活动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保障
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
粮食调控与储备
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进出口调剂、产销合作、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完善储备制度和监管体系、政策性粮食经营、粮食经营者*低和*高库存量、新建或者并购粮食企业的安全审查、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粮食应急、运输保障和特殊群体粮食保障等。
粮食产业支持与发展
包括政府投入,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税收、金融和保险支持,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等。
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