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冯华 为保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特别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同时细化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有关要求,规定监测期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其他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生产或进口登记的,应当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由评审委对其生产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工艺等条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