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欣荣 甄海霞
本报讯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对
内蒙古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具体分工安排,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制售食品的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