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
超市被索10倍赔偿
原告是北京的郝先生,被告则是市区劳动路一家"可的"便利店。
郝先生称,今年3月24日,他在市区"可的"劳动路店购买了500瓶由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品公司生产的雄酒,总价为6400元。在雄酒的外包装上写着这种酒的配料是:优质白酒、水、枸杞、红枣、龙眼肉、黑芝麻、益智仁、人参、冰糖。郝先生认为,该酒的配料中标明了含有人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条及第28条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
不能将人参掺入普通食品的依据何在?庭审中,郝先生列举了多份法律法规和文件加以证明。郝先生提出,《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人参属于中药药材。雄酒是普通食品,而人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用于普通食品。郝先生据此要求"可的"超市退还购货款6400元,并同时赔偿10倍损失6.4万元。
法院:尚不能证明雄酒是不合格产品
对此,超市也有自己的说法。"可的"超市有关代理人提出,该商品是合格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的情形。同时,作为销售者,其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产品具有相关检验报告,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超市认为,郝先生一次性购买500瓶雄酒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目的,显然是通过其自身判断认为该酒可能存在瑕疵后,借诉讼牟利而故意大量购买,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诉求。
究竟超市是否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是超市方通过合法途径购得,又有相关批准证书,因此在主观状态上不能认定为"明知".
另外,郝先生要求赔偿,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而该法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目前国家对于酒类尚无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在国家尚未出台如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情况下,并不能以配料中含有"人参",违反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等规定直接来推定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属于食品卫生行政管理范畴。即在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情况下,则应以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现实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作为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的标准。
当然,法院还认为,郝先生仍然可以采取鉴定、检测等方式确定食品的不安全性,及这种不安全性对食用者造成现实的损害或是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尚无证据证明雄酒是不合格产品,并对其造成现实或潜在可能损害,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终而驳回了郝先生的诉求。
普通食品禁添"保健食品物品"
对于这样的判决,郝先生不服气,并上诉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二审法院*终还是驳回了郝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可该案件却引出一个行业思考。消费者在购买高档保健品补品时可参照规定的名单购买,如果是标称人参、鹿茸等不少中高档药材的产品,一定要认准"小蓝帽"的保健食品标志。而作为商家,在某些食品的购进和销售时,要严格食品进货制度,注意审核食品成分,如果食品原料中含有人参、蜂蛟、芦荟、黄芪、当归等成分时,尤其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