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5月,张先生在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一家超市购买了390元的食品,回到家后发现其中一瓶
当张先生拿着价值300元的过期食品返回超市讨说法时,超市几名工作人员解释:"有的员工眼神不好,有几瓶没注意看生产日期."张先生认为超市的解释很不负责任,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到通州工商分局张家湾工商所进行投诉.张家湾工商所立即约见了该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超市承认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经过调解,超市按照过期食品价款10倍的标准一次性赔偿张先生3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后工商所又对该超市下达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