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患有相关规定疾病的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痊愈后,需重新开展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恢复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明上岗,如佩戴健康证明有碍食品安全的,健康证明应当由单位集中保存,便于检查.
根据该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不得使用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已取得其他公共卫生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的,不需要再重新体检.同时,我省规定,严禁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按程序体检、出具虚假报告、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健康体检单位,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注销备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康体检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芹芹、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