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高立法机关,担负着立法及修改法律的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事关国计民生、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有辩论、有争锋,甚至有不同观点的碰撞。在这种争论、博弈中求得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正是*高立法机关法律审议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
“多龙治水”管不住食品安全
背景:
尹成杰:(分段监管)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当前的问题是,分段监管的体制不健全,经费不足,力量薄弱。现在*重要的是强化基层体系,乡以下“*后一公里”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辜胜阻:行政部门执法末端问题很多。由于多头治理,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益大家都“打篮球”,都去抢。对于责任,互相推诿,大家“打排球”。这样一种体制,我觉得应该改变。
马力:分段管理体制是,每一个部门管一段,而部门是平级的,一旦遇到问题就容易造成推诿。而且资源不易整合,比如质检部门的检测检疫能力较强,具备相当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而工商部门在市场上要进行快速检验,时间限制等不规范。我们去多个市场看了后,感觉快检基本上是摆样子,难以起到作用。更关键的是市场由工商局来管,摊位能否租出去决定功绩,谁严格谁吃亏。所以,部门的职能要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分离。
温孚江:当时在讨论食品安全法时,大家建议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来统一领导与协调。现在的问题是,领导小组的工作力度怎么样?是不是还像过去一样,各管各的。这次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应该给政府一点触动。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全国人大这个有分量的报告,不是说说而已。现在基层的食品安全现状很不乐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行政化太严重、官僚化太严重,缺乏做实事的机构。
对利润渴求为啥超过对法律敬畏
背景: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对食品安全犯罪惩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成为在很多委员中产生共鸣的话题。
吕薇: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但是他们加强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不要怪商家唯利是图,企业都是逐利的,关键是我们的制度和机制,违规成本太低了,他们可以有恃无恐。
达列力汗马米汗: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虽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违法的成本太低。非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抓住的可能性。因此,他们对利润的渴求超过了对法律的敬畏。
郑功成:我们有食品安全法,还有一批法规与规章,包括
如何形成广泛有效的监管
背景:如何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给民众一个放心的餐桌,委员们结合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有了更多的发现和思考。
陈斯喜:食品安全的战线很长,涉及面很广,涉及点很多,全方位地监管实际上很难做到。如何提高监管效率很重要,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终端产品,也就是放在餐桌前的产品监管上,加大餐桌前产品的检查力度。
郑荃:我们的检查组在呼和浩特举办的“三小”企业经营者座谈会上,发现了很多问题。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有一个卖豆腐的,非常老实,雇了5个工人,无照经营,他说他做的豆腐没有质量问题。我说谁来认定你的豆腐没有问题?他说他送检一个豆腐的样品,检测费是3000元,送了两次,就没再送,这样的费用他负担不起,只能不检测了,黑着卖,这样他就在监控的范围之外。我们参观检测站的时候,特意问了一下,检测豆腐样品多少钱,说是2800块钱,检测周期一个星期。这样的检测手段形同虚设,因为一个豆腐厂送来的样品不能代表所有的产品,一个工厂生产的也不止一个产品,他做的东西跟送检的东西根本是两回事,这种毫无道理的制度还在执行。
这是基层准入制度的设立问题。我们讨论的结论就是应该好好研究合理设置“三小”企业的门槛准入,把他们拉进来加以管理,而不是把门槛提高,让他们游离在外面,这样才能有一个广泛的有效的监管。
徐显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负起自己还未认识到的一种责任,即创造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诉讼条件,不要站在食品企业立场上,或是为了所谓“稳定”而压制诉讼,要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民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责任。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年年问题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