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毒豆芽”案件批捕9件13人 监管仍存盲区

百检网 2021-11-15

   建立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长效协调机制以及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案件的分工配合机制,以形成合力。

  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罚力度,合理运用财产刑,提高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成本。

  建立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奖励机制,发动群众,提高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侦破效率

  豆芽菜营养丰富,口味独特,一直是百姓餐桌上的佳肴。可是,如果吃到卫生质量不达标的豆芽菜,就会给健康带来损害。据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今年5月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毒豆芽”案件9件19人,已批捕9件13人,直接起诉2人。

  群众举报揭开“毒豆芽”内幕

  今年4月8日,一位消费者来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龙江派出所举报,称其在市场购买的豆芽气味异常。龙江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向摊贩询问及暗访,锁定该货源的加工厂。4月17日,警方赶到地处沈阳市郊区的豆芽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大量成品、半成品豆芽以及用于生产豆芽的10余种药剂,并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蹇明志、杨桂荣、闵国成、蹇明会带回审查。不久,警方又将为他们提供生产豆芽所用化学制剂的供货商张显君抓获。

  据蹇明志、杨桂荣交代,二人系夫妻,辽宁北镇人。自2008年开始,他们就雇用同乡闵国成做帮工,蹇明志的弟弟蹇明会也在该加工点临时帮忙,使用张显君提供的各种化学制剂大量生产豆芽,每日产量达1000余斤,主要销往沈阳市各农贸市场。截至今年4月案发,大约生产“毒豆芽”六七十万斤。

  年近50岁的张显君是辽宁辽阳人,在辽阳自家办了一个豆芽激素经销部。2005年起,他开始为辽宁省内的豆芽加工点提供生产豆芽用的激素、防腐剂、速长剂、漂白粉、防菌剂等化学制剂,累计获利10万余元。张显君交代,他销售各种药剂已经6年多了,客户分布在辽宁沈阳、大连、辽阳、盘锦、铁岭等地,约有200多家。这些化学制剂都是从浙江、江苏等地进货,每个月进货量有几千元。

  经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这些用来加工“毒豆芽”的化学制剂主要成分为尿素、连二亚硫酸钠、6B苄基腺嘌呤激素,其中一种用于抗菌防腐的不知名制剂,经检测为恩诺沙星。沈阳市卫生局认为,蹇明志等人生产豆芽过程中所使用的恩诺沙星为专用兽药,属于禁止使用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恩诺沙星的豆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属有害食品。

  5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显君、蹇明志、杨桂荣、闵国成、蹇明会提请皇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张显君、蹇明志、杨桂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其3人批捕;闵国成、蹇明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属于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的情形,依法对2人不予批捕。

  “毒豆芽”监管存在盲区

  随着“毒豆芽”案件的披露,一个深层次问题也随之显现,“毒豆芽”为何能长期占有市场?记者为此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对蹇明志讯问时,他曾委屈地表示自己只是倒霉,又不是他一家使用化学制剂生产豆芽,沈阳市面的豆芽一直都是这样生产的,而且他也不觉得用药剂发豆芽是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说,这就说明“毒豆芽”早已是业内的“潜规则”。

  记者经调查得知,其实“毒豆芽”的问题多年前就已经暴露过,但具体涉及豆芽这个品种时,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理至今都没有定论。究竟是管理农作物的农委,还是食品药品的质监部门,国家始终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毒豆芽”在管理上的盲区。监管力度不足也是蹇明志等人生产的“毒豆芽”能够长期流入市场的重要原因。

  记者采访时发现一个现象,经过大力打击“毒豆芽”,现在沈阳市场上几乎见不到豆芽了。不仅是卖豆芽的商贩纷纷改了行,而且各大饭店里原本用豆芽做辅料的菜品,也都改由其他菜品代替。市场上买不到,饭店里吃不着,这是眼下沈阳百姓面临的实际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记者分析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不敢加工生产药剂豆芽;二是若按正规流程制作豆芽不赚钱。据经营者介绍,以1斤黄豆为例,生产正规豆芽需要10天,发出豆芽只有5斤;而“毒豆芽”只需2至3天就至少可以发出10斤以上豆芽。

  记者了解到,为缓解市面无豆芽的局面,沈阳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豆芽生产标准,并初步决定将对正规生产厂家给予补贴,力争尽快让放心豆芽摆在大众的餐桌上。

  三个途径根除“毒豆芽”

  针对“毒豆芽”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如何加以解决?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可以通过三个途径

  一是建立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长效协调机制以及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案件的分工配合机制,减少部门与部门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地域之间管理的交叉、重复与空白,以形成合力,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全方位的无缝监管。对于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线索应及时通报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积*配合,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帮助,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食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是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罚力度,合理运用财产刑,提高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成本。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犯罪分子科以重金,可以有效地遏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分子处以剥夺自由刑的同时,加重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处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是否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视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在一定时间内乃至终身不得参与食品生产及销售的处罚。在我国刑法尚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法院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此类犯罪分子申请与食品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时不予批准。

  三是建立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奖励机制,发动群众,提高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侦破效率。由于食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涉及面广,许多犯罪分子以小作坊的形式从事食品生产及销售,给行政及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了很大困难,但由于食品问题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能够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一方面可以激励群众参与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活动中来,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营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给犯罪分子以一定的威慑力。

  作者:顾志翔 庞昊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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