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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这些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分为几个部分:在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中,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此外,还规定了"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政府规定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