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昨天出台《
去年湖北省工商局先后在随州、仙桃等地试行这种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决定3月1日起将这一在全国属于"首创"的措施在全省范围推行。
获先行赔付后仍可"10倍索赔"
《办法》规定,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在湖北省境内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买到假冒伪劣食品,都可以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这里的"合法证照"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消费者在没有上述证照的"黑店"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具体来说,可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的假冒伪劣食品有7种情况:县以上工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的食品。
《办法》指出,由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办法》规定,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赔付。
《办法》还特别规定,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省工商局负责人说,先行赔付款将由工商部门设立的专项基金支出。工商部门不仅要快速理赔,也要快速立案处理,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力度。
以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投诉
湖北省工商局局长刘源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投诉和促使食品经营者增强自律;同时体现工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大限度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的决心。
据介绍,截至2010年底,湖北省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8.6万户,其中生产环节2.1万户、流通环节18.3万户、餐饮环节8.2万户,流通环节主体占63%.
近几年来,湖北省食品投诉的热点始终集中在食品变质、过期、涉嫌假冒等方面。过去,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向工商部门申诉后,工商部门要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调解,双方同意后才达成协议,如果经营者不同意调解,消费者只能向法院起诉。
对湖北省工商局的这一做法,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院长潘思轶教授表示赞赏,他认为《办法》能弥补消费者维权措施的不足,值得推广。
潘思轶说,食品质量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认定困难,如果经营者不承认,则消费者必须送质检机构鉴定,许多买到假冒伪劣食品的消费者由于怕麻烦往往放弃维权。湖北工商部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省却了消费者的周折,可望提升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积*性,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本报驻鄂记者钱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