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实施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27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解读会。记者从解读会上获悉,《规定(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定华出席会议。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和7月20日起正式施行。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历来是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各地情况不同,国家层面难以统一规范。为使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上海正在研究制订的相关规定将起到了“拾遗补缺”和配套衔接的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

    食品安全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为此,《规定(草案》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名单

    从保障本市公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草案》规定的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此外,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也予以明令禁止。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

    为及时正确处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依法实施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草案》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原料来源实行溯源管理

    《规定(草案》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求。为了方便溯源管理,《规定(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出了有关记录要求,要求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票据凭证,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限做出了规定。

    《规定(草案》亦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准许生产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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