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回应质疑:临时价格干预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权

百检网 2021-11-15


    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物价干预,被认为是回到  “计划经济时代”,判定其对抑制通胀是否奏效、是否会带来长期负面作用,一直是各方争议的话题。面对社会上对“临时价格干预”的质疑,国家发改委首度在其官方网站以撰文形式“回应”.

    昨晚(11月30日,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在《要正确理解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政策措施》一文中称,尽管目前还没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但是各方要正确理解这种行政干预。

    文章说,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具有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近10年来,我国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机制,一是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二是2008年1月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特别是2008年1月,临时价格干预是当年国家有关部门控制通货膨胀“九大手段”中*为行之有效的一个。

    但时过境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经济学家庄健在内的专家均表示,与2008年价格上涨过快源于“经济过热”相比,目前国内物价上涨的因素更复杂。因此,此轮“战通胀”应选择好政策着力点,一旦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就要力保迅速见效,并尽快消除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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