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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中国政府网的新闻稿称援引通知内容称,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徵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徵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将适用于外资企业。
新闻稿并称,此举将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且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徵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
新闻稿提供数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
此外新闻稿续称,对外资企业徵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中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此举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此前发布通知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徵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徵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