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
为严厉打击使用和销售问题
一、所有乳粉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乳粉的生产企业及其他单位(企业,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10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
三、凡主动上缴的问题乳粉,由省质监局派员会同当地政府现场核查并监督销毁,对乳粉所有者给予每吨6000元补偿(被清查出的除外,由省质监局统一在现场支付给乳粉所有者。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举报,每举报一起问题乳粉案件,经查实后,予以奖励2万元,一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五、2010年10月15日之后,再发现藏匿和使用问题乳粉的,将对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惩。
投诉举报电话:0311-85989853、87817990(白天,85989789、87834667(晚上。
特此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