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饮料作为赠品 消协表示:超市须作相应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6月11日,高若月女士在卜蜂莲花(原易初莲花新镇路店购物,当时店方举办送礼活动,满128元赠送一瓶饮料。高女士买了160元商品,获赠一瓶“康师傅冰绿茶”。回家喝了几口,无意中看到瓶盖里有“再来一瓶”字样,于是高兴地查看兑奖日期。一看顿生迷惑,兑奖截止日期2009年12月31日,生产日期2009年6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4天。

  记者就高女士的投诉与该店服务台联系。接电话的杨小姐不耐烦地回答:“店里搞活动,赠品送到服务台,我们只管发放,不管日期!”记者又与新镇店营运部经理联系,孙经理辩解道:“我们只是疏忽漏了一瓶,以前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他还表示,赠品不是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的商品,超市“退一赔二”已是开恩,没有必要对过期饮料作什么解释。

  过期饮料是否可以作为赠品?记者向闵行区消协咨询,工作人员单小姐明确表示:赠品与售品在食品安全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超市在发放赠品前,有责任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一旦赠送的食品、饮料过期,超市负有同样的失职与过错,必须对消费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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