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附近采访时发现,这里有30多户人家,其中20多户在饲养“
本报记者王建定
暗访:城郊惊现泔水养猪
4月28日,记者接有关村民反映来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石门沟村附近的“泔水”养猪场暗访时看到,养猪场距离沿河村约两三百米,沿沟而建,一个挨着一个,约几公里长,猪舍用砖块和石棉瓦搭建而成。从西到东,记者粗略数了一下,约有二三十间猪圈。
记者看到,在每一个养猪户家里不仅有一个用来煮猪食的大黑锅,还有一辆专门用来运输猪食料的交通工具--三马子。记者在一养猪户家门口看到,一口大黑锅里盛满了飘浮着一层厚厚辣椒油的剩饭,剩饭中有龙虾壳、肥肉、鱼骨头等已变质的食物。这些剩饭经加热后,散发出一股更浓的恶臭味,苍蝇和蚊子满天飞。
当日12时许,正是喂食时间,养猪户都非常繁忙,各自在自制的土灶上煮制猪食。一名男子从旁边的发酵池中大勺大勺地舀出长满霉渍,已经发酵的餐饮垃圾,倒入一口硕大的铁锅中。温热后,该男子便用扁担挑着两个盛满餐饮垃圾的铁桶走到猪圈旁,将铁桶中的餐饮垃圾倒入猪槽中喂猪。一头头正在啃吃垃圾的猪,闻到猪食的味道蜂拥而至,很快将槽中的餐饮垃圾一抢而光。
那么,这些养猪的村民为什么要用垃圾喂猪呢?他们是如何看待“垃圾猪”危害的呢?石门沟村一位养猪户对记者说:“养‘泔水猪’成本低呀,能够把买饲料的钱省下来。”他算了一笔账:“喂饲料不挣钱,本钱还高。如果养100头猪的话,没有5万元资金就周转不过来。如果是喂泔水,就不用花钱买饲料,一个小型饭店**的泔水,只要花20元钱,能拉一三马子。”
这些“垃圾猪”养殖户均是外来人口,租用本地村民的土地建猪舍养猪,共有二三十家养猪户,饲养数量少的每年也要养七八十头猪,一般的有一百多头,多的则在两百头以上。
隐蔽:蔬菜大棚暗藏养猪场
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一汽车加气站下面的一块蔬菜种植区,长年聚居着一群外省来的养猪人,他们以收购餐厅垃圾为名,并搭建篷棚猪舍,利用垃圾中的食物大量饲养生猪,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垃圾猪”养殖场。
4月28日下午,记者站在加气站旁边的马路上,几乎看不到猪舍,放眼望去尽是蔬菜大棚。在距离这些大棚还有上百米的地方,记者闻到了一股股浓烈的臭味,远处还传来了一些动物“哼哼”的叫声。走上前才发现,这些蔬菜大棚子里养的竟然是猪,这些猪圈和蔬菜大棚仅一步之遥,约三四家养猪场,面积大小不等,但所有人的养殖方法却大同小异:棚子是一大片建在一起的,从表面上看貌似是种植蔬菜的。
在一家养殖户家里,用来熬制泔水的土灶旁边的三轮车上,摆放着几个黑而脏的大桶,里面是刚刚拉来的泔水,一名女子正忙着准备猪食。据她介绍,这里共有四家养猪场,她家就养了20多头猪,并说:“这里的猪吃得好,都是从她亲戚开的饭店里弄来的剩饭剩菜。”
据该女子透露,原来一些医院里的餐饮垃圾无人过问,现在都成了养猪户的争夺目标。
可据附近的居民反映,这里的猪场已存在两年多了,喂的大多是来自餐馆、学校、医院的餐饮垃圾。按附近居民的说法,这里猪的待遇都很不错,能经常“下馆子”,吃的是“美味剩肴”.
兰州是否还有泔水养猪场?4月27日,记者在榆中县和平镇采访时,一位正规养殖厂的负责人介绍,只要有拉泔水的,百分之百都是用来养猪的。记者在位于和平镇柳沟河西村寻找“泔水猪”养殖场时,一位村民说:“你们不用找,就开着车往那里走,闻到臭味的时候就到了。”一进入柳沟河村,臭味就扑鼻而来,再往前走,就看到了山脚下一片矮矮的平房。在坑坑洼洼的路面上随处可以看到泔水遗漏下来的痕迹,在一家农户院子里,从泔水里挑出来的酒瓶、塑料袋和一些杂物,裸露在阳光下,散发着恶臭味,在这里,记者又发现了几家泔水养猪场。
建议:禁养和取缔“垃圾猪”
这些“垃圾猪”出栏后将销往何处?据盐场堡石门沟一养猪户介绍,由于养猪规模比较大,一般都由猪贩子上门收,旺季时有的猪不到出栏就被猪贩子抢购一空,这些猪贩子都是来自本地及周围一些地区的。
据和平镇柳沟河村一位养殖户介绍,因为这里处在城乡接合部,附近有不少猪贩子,隔三差五,猪贩子们一般都会主动上门来收猪。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屠宰场负责人介绍,按规定,定点屠宰的生猪都得经过层层把关,原则上要到所挂钩的无公害养殖基地进货,其他渠道的生猪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所以“垃圾猪”不可能进入屠宰场,但有可能流入郊县,也有可能进入私宰窝点。
从事肉类食品加工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垃圾中的腐败物、杂品等含有大量的原病体、病毒、寄生虫及虫卵,被猪食用后,一方面对猪本身不利,易引起多种疾病;同时病源易在猪肉中存留,被人食用后,也容易引发多种流行病。
用饭店里的残渣剩饭养出来的“垃圾猪”,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一方面易引起动物感染沙门士菌、大肠菌等多种传染性疾病,另外还会造成人体感染病毒如狂犬病、肺结核、肝炎等。这些病原寄生在猪的体内繁衍,然后再以食物链的形式进入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该法的第六十七条中规定,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报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就饲养和贩卖“垃圾猪”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从保护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