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
上海市卫生部门*近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一经发现违规者,将严肃查处。
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有关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即要求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该通知精神,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上海市卫生局11日下发了有关通知,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贯彻和执行。其中包括: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将按规定予以查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